宁波市鄞州区泰顺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宁波市鄞州区泰顺商会(以下简称商会)英文译名为Taishu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Ningbo,缩写为TSCCNB。
第二条 本会是由泰顺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宁波市经商办企业,经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愿发起组成的,以促进宁波、泰顺两地经贸合作为宗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以促进两地经贸合作为宗旨。以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两地经济交流为主要业务,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宁波市鄞州区工商业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宁波市鄞州区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为中共宁波市鄞州区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本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宁波市鄞州区江宁路406号1—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推动宁波与泰顺两地经贸合作及文化交流;
(二)引导会员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三)搭建信息平台;
(四)举办相关培训、考察、交流等活动;
(五)提供各类咨询服务;
(六)开展公益活动;
(七)承担两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委托交办相关事项;
(八)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业务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每年年检时将会员名册报宁波市鄞州区民政局备案。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持有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租摊协议;
(四)连续两年以上经营情况良好;
(五)自觉履行会员义务;
(六)按期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填写入会申请表;
(三)由秘书处审核;
(四)定期将新入会会员名单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五)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商会活动;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正当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提供帮助;
(六)自由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知名人士(除现职机关工作人员外)为商会顾问或名誉职务,但不具备会员身份,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商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订或修改章程;
(三)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
(四)制订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五)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七)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由全体监事签名确认,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宁波市鄞州区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商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商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决定商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商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八)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
(九)决定商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选举或者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十一)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执行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商会设立常务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监事长列席常务会长办公会议。常务会长办公会议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按章程规定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理事会审核;
(二)部署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第二十四条 常务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月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会长办公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常务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执行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常务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可以提议召开常务会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的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会议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情况,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建议或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有权向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等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选举或罢免监事长。
第二十七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到会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三分之一以上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商会设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商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不得来自于同一单位。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商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任期一届3年(会长、监事长任期不得连续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其他重要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理事会负责。其职权为: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会届中理事、监事的变更和增补必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副会长以上人员的变更和增补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监事长的变更必须经监事会表决通过。
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应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宁波市鄞州区民政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应提前2个月书面报告理事会,并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书面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讨论表决。
本会会长在任期内不称职的,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出罢免的动议,罢免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会议由执行会长主持,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生效。
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宁波市鄞州区民政局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审批权限按理事会审议通过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商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单独开办银行账号,并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方、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方、会员、监事的查询,商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印章管理使用制度由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十九条 本会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接受宁波市鄞州区民政局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条 本会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大会,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捐赠或赞助,发生对商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应提前7天向宁波市鄞州区民政局作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商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宁波市鄞州区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宁波市鄞州区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八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第五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六十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一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二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三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2年12月1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宁波市鄞州区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